為了幫助廣大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設備監理師考試相關知識點,本文將針對設備監理師考試《設備監理合同管理》知識點進行詳細的講解,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,并在此預祝您考試順利!
12.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(P34)
(1) 指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被判為無效或撤銷;
(2) 被判無效或撤銷后自始(成立時起)就無效(產生溯及力);
(3) 部分內容無效或撤銷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;中華考試網
(4) 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均有效;
(5) 法律后果(責任)
a.返還財產 b.折價補償 c.過錯一方賠償對方損失 d.雙方過錯,各自承擔
注: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由第三人決定。
13.合同履行原則(二個)(P30~31)
全面(適當)履行 ·誠實信用履行
14.合同約定不明確(條款空缺或欠缺)時的履行規則(法61、62)(P31)
(1).補充協議 按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 法律規定(法62)
(2).法62條規定的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六種情況下履行辦法見P31
15.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問題(二種P33)
(1).合同主體與履行主體
(2).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
l 原合同關系未變
l 如出現違約都應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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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何以笙簫默)